副总亲自送货身亡

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4月14日,在光明区马田街道太阳路(松白路-南石路)公交站台安装项目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60万元人民币。


事故调查组认为,光明马田太阳路(松白路-南石路)公交站台安装项目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供货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了解,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深圳市东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涉事公交站台供货单位为广东艾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涉事公交站台安装单位为广东城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为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成员,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由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事故经过


玻璃卸运时失稳倾倒致人伤亡


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4月10日左右,深圳东驰公司胡松波与深圳粤通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郑晓锐沟通,预计4月13日(周六)或4月14日(周日)由胡松波和广东艾卓公司柳广缘一起送货。然而,4月13日,广东艾卓公司副总刘勇军安排柳广缘从事其他工作,双方未进行工作交接。4月14日,刘勇军在未通知深圳粤通公司与深圳东驰公司的情况下,自行带队送货。


事发时,包括刘勇军在内的5名作业人员从放置玻璃的A型架上手工卸载大片玻璃,涉事车辆东西向停泊在路面横向(南北向)中间高、两侧低的公交站台前外侧道路上,涉事车辆货厢板因事故侧货物偏重和事故侧路面地势较低等原因向事故侧略有倾斜,即A型架向事故侧略有倾斜。


作业人员将A型架的2根固定绑带和事故侧大片玻璃包装带解除后,2名作业人员站在车上大片玻璃两侧用手扶住玻璃,A型架上事故侧大片玻璃此时保持稳定,当一侧作业人员双手扶住最外层一块大片玻璃进行分离时,贴靠在A型架上里层3片玻璃因A型架倾斜,又无外力扶持,发生失稳,瞬间向事故侧倾倒,并推动作业人员分离的最外层一块玻璃一起倒向在地面准备接玻璃的刘勇军3人。


因玻璃宽度有1810mm,长度有3800mm,重量有150Kg,刘勇军站在中间不安全位置,来不及躲避,被瞬间失稳倾倒的大片玻璃覆盖压倒在硬质沥青路面上。其余2名地面作业人员躲避后,未被失稳倾倒的大片玻璃压倒。


事故发生后,广东艾卓公司工人立即拨打了120,光明区人民医院接报后于4月14日13时21分派遣120救护车前往现场抢救。13时39分患者被送达该院西院区抢救。15时15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共造成刘勇军1人死亡。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60万元人民币。


责任认定


涉事公司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建议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刘勇军站在玻璃易倾倒的不适当位置,存在发生物体打击的风险;第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发生道路路面横向(南北向)中间高、两侧低,涉事车辆货物固定架事故侧玻璃较重,导致车辆货车厢向事故侧倾斜;绑扎物拆除后的玻璃未采取固定措施,均存在玻璃倾倒发生物体打击的风险。


同时,广东艾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玻璃未有效固定易倾倒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本次事故造成的间接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刘勇军,广东艾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涉事工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辨识现场安全隐患,站在玻璃易倾倒的不适当位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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